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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考《教育法學》串講筆記2

  • 發(fā)布時間:2024-09-15 16:21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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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讀:
  6.立法制定的程序:指國家機關在制定、修改或廢止法律規(guī)范的活動中,必須履行的法定步奏。
  7.教育法律的適用: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,運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。
  8.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(gòu):一般指學校及其教育機構(gòu)是有計劃、有組織、有系統(tǒng)地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重要場所,是最為常見的教育機構(gòu)

6.立法制定的程序:指國家機關在制定、修改或廢止法律規(guī)范的活動中,必須履行的法定步奏。

7.教育法律的適用: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,運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。

8.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(gòu):一般指學校及其教育機構(gòu)是有計劃、有組織、有系統(tǒng)地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重要場所,是最為常見的教育機構(gòu)。法定上指經(jīng)主管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注冊的實施學歷性為主的教育機構(gòu),又包含各種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(gòu)。

9.學校內(nèi)部領導體制:是學校在符合國家教育法律法規(guī)的有關規(guī)定前提下實行的對內(nèi)部教育事物進行有效管理的一種形式。

10.教師聘任制:聘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,由學?;蚪逃姓块T根據(jù)教育教學崗位設置,聘請有資格的公民擔任相應教師職務的一項教師任用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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